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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续关注我们一直在追踪的“新化肥”事件,针对这些“硫酸钙肥”“中量元素肥”化肥获得了质监部门备案登记的情况,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备案登记不是行政许可。
在调查中记者发现,农资市场出售的这些“硫酸钙肥”、“中量元素肥”等新化肥,包装袋上都标注着产品执行号和备案号,也就是说,它的产品标准是经过了有关部门备案的。那么,这些产品执行的是什么标准呢?
何崇寿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处处长:根据《标准化法》的规定,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,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,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。
由于这些所谓的“新化肥”目前没有国标和行标,也就是说,他们执行的只是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。那么,企业标准是由哪里来把关和批准呢?
何崇寿:企业标准的制定,按照《标准化法》的规定,它的制定、发布、实施的主体都是企业。审核由企业自己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的专业组织来进行。
记者:意思就说不需要行政机关来审核?
何崇寿:标准化法没有这个强制性的规定。
记者:那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,企业自己制定标准自己来实施,就成了裁判和球员是一个人了?
何崇寿:但是我们还有市场监管,还有消费者的监管。
《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》第五条规定: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,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受权的主管领导批准、发布,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,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但这个《办法》并没有规定企业标准必须通过质监部门的批准。那么,这种备案又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?
何崇寿:备案只是企业对自己承诺的质量指标、技术依据的一种明示和一种告知行为,它并非是一种行政许可。
“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”规定,受理备案的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即予登记。据了解,省外有些地方把这种备案称为无条件备案。有关专家认为,正是由于标准化法的一些规定并不完善,给一些企业钻了空子。才使“硫酸钙肥”“中量元素肥”等这类问题化肥获得了备案号。
但是按照我国的化肥管理规定,化肥的生产、销售实行两重登记制度,就是进行了备案登记之后,还要向农业部门申请肥料登记,才能获得市场准入的资格,目前出现在我省的这些所谓的“新化肥”,并未向农业部门申请肥料登记就上市销售,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的法律。
专家认为,由于相关规定还有一些不完善之处,使得事前监督出现了薄弱环节,因此加大事后监管力度就显得更加重要。
(向秋)(作者:向秋 责任编辑:春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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